校友会章程
日本北京工业大学校友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日本北京工业大学校友会,英文为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in Japan,英文缩写AABJUTJP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旅日北京工业大学(包括原北京工业大学,原北京计算机学院,原北京联合大学经济管理学等)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赢利的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发扬光大母校的“不息为体,日新为道”的精神,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,广泛联络校友,服务校友,促进校友联谊,回报母校,为母校建设和发展、为中日友好,中日交流奉献力量。
第二章 活动范围
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范围:
(一) 广泛联络在日学习和工作的北京工业大学校友,加强校友之间、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;
(二) 促进和协助母校的对日交流,及其在教学、科研、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。
(三) 加强与中日两国政府以及各种民间团体、企业、学校等的联系与交流。
(四) 组织开展各类校友的联谊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五条 凡在北京工业大学(包括原北京工业大学,原北京计算机学院,原北京联合大学经济管理学等)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,并有在日本学习或工作生活经历,拥护本会章程,均可申请参加本会。
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会的选举权,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(四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本会会章;
(二) 执行本会决议;
(三)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;
(四)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
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;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常2年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所有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条 校友会设置理事会,监事。
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在闭会期间组织开展本会日常工作,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长,常务副会长,副会长,秘书长,副秘书长,理事等组成。每届任期 2 年。会长至多连任1届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,常务副会长,副会长,秘书长,副秘书长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根据情况和需要增补理事;
(六) 领导本会开展工作;
(七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八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四条 理事有义务参加理事会并交理事会会费。理事应自觉维护校友会的声誉。因故请假,需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的方式参加理事会。对于既没有请假也没有委托的理事,视为放弃参加本次理事会决议的权力。理事会须有 1/2 以上拥有表决权力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1/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;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网络通讯或书面沟通等形式进行。
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,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及参加有关社会活动。
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负责主持理事会和秘书处的日常工作;
(二) 协调各方面关系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三) 代表本团体参加有关社会活动。
第十八条 监事负责监督理事会和校友会的活动及财务情况,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汇报。
第五章 名誉会长,名誉顾问和顾问
第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情况设置名誉会长,名誉顾问和顾问。
(一)本会历届会长结束任期后,任荣誉会长。
(二)其他对校友会有特殊贡献的校友(由理事会决定)。
第六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
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捐赠;
(二)利息;
(三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会资产,任何个人,机构或其它组织不得侵占,私分和挪用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组织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,真实,准确,完整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2001年 12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初稿 2001年12月15日
修正稿 2015年12月10日(理事会通过)